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17]ZD027号
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7078357936180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东环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耐明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口现场取样监测显示,2017年11月3日,你单位排放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浓度值为279mg/m3,超标1.79倍。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31号)、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ZD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健康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